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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2018-02-02 14:31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由管理中心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职工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及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回提取款项及所贷款项本息。 

  第二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定事由,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正常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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